第一条为了维护自治区普通高考(含高职对口招生)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按照本办法及其程序,以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考生成绩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考生。
第三条高考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本人当次考试成绩有异议,须于6月23日至25日,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教育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填写《考生申请复核高考成绩登记表》,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依照《考生申请复核高考成绩登记表》的内容,旗县教育考试机构通过“旗县办公平台”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交考生的成绩复核申请。成功提交后,考生将会收到确认短信。
第五条考生申请高考成绩复核不限制科目和申请次数,但同一科目仅可申请进行一次复核。
第六条考生成绩复核时不安排考生本人查看答卷以及相应扫描图片。
第七条复核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下列内容逐一认真核对,并做出复核结论:
(一)对应的答题卡图片是否为申请人的答卷;
(二)是否存在漏评现象;
(三)是否存在合分错误;
(四)科目总分是否与向考生公布的成绩一致。
第八条考生答题得分的宽严不属于成绩复核范围。
第九条成绩复核工作在专用计算机系统环境下进行,记录复核日志,对复核工作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条考生成绩复核后不论分数增加或减少,一律以复核后的分数为准。
第十一条考生成绩复核结论做出后将以短信方式通知考生上网查询。考生登录网址:http://www1.nm.zsks.cn/kscx/,输入考生号、密码可以查询到本人提交的复核申请的处理状态以及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绩复核人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一)当事人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班班主任或任课教师;
(三)可能影响公正复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