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19〕3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继续对报考
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了鼓励本市生源考生积极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确保更多的本市生源考生能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经研究决定,我委对2019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以下简称“本市生源考生”)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本市生源考生毕业后户口可迁回
被外省市普通高校录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入学后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户口需要迁往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毕业后户口均可以迁回并回沪就业,按当年就业政策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届时毕业生凭有效期内的《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拟迁入地《居民户口薄》或自有(包括直系亲属)房屋产权证(原迁出地址与拟迁入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交原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办理《迁沪落户确认单》和《落户证明信》手续。
二、本市生源考生可得到相应的就业信息服务
被外省市普通高校录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在毕业前一学期内,可登录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学生激活平台上海生源外地高校学生服务专区,获得相应的就业信息服务。
三、本市生源考生可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119号)的有关精神,凡被外省市普通高校录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应按照自愿原则和当地的缴费规定,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四、继续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制度
凡被外省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市生源考生,均可根据上海普通高校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申请上海普通高校生源地贷款,并且享受相应的政府贴息。贷款额度与贴息标准均参照上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具体申请及受理办法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另行公布。
五、对被录取到边远省市和生源不足的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
(一)凡在本科普通批次、高职(专科)普通批次中填报广西、甘肃、陕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新疆、辽宁(除大连市)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以及湖南、湖北、山西等3省少数生源长期不足的普通高校(具体高校名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并被上述高校录取的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本市生源考生,可获一次性补贴1000元;征求志愿填报而被录取的可获一次性补贴500元。
(二)补贴发放程序
2019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补贴经费的具体发放继续委托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办理,一次性补贴发放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底。发放办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9年6月20日
抄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