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项目及内容:
(一)口语技能或朗诵:考生自备朗诵稿一篇进行朗诵。
(二)声乐技能:考生自备一首歌曲进行清唱,演唱方法自定。
(三)舞蹈技能:考生自备舞蹈片段进行表演。
(四)乐器演奏技能:除钢琴外,考生自备乐器,自备演奏曲目一首进行演奏。
二、考核要求:
(一)口语技能及朗诵
1.要求能说标准的普通话,中心明确,条理清楚; 2.语言标准规范,清晰适度,朗诵流畅生动,节奏感强; 3.语势、语调、重音、停连运用恰当; 4.自然、态势语恰当。
(二)声乐技能
1.要求声音宏亮,富有歌唱性。歌唱时要求声区统一,音准准确;2.能运用气息的控制来表达歌曲中的力度、速度对比;3.懂得咬字、吐字知识,学会咬字、吐字的技能,歌唱时吐字准确、灵活、清晰;4.歌唱时姿势正确、精神饱满,具有分析、处理歌曲的能力,掌握歌曲的艺术风格,歌唱时以情带声。
(三)舞蹈技能
1. 能够准确把握舞蹈风格与特点,动作协调、灵活、优美,与音乐旋律相吻合,有节奏感;2. 舞蹈动作编排合理、连贯、完整;3. 对考场的空间感把握较好,眼神和身体动作配合协调,富有感染力,及较好的表现力。
(四)乐器演奏技能
演奏作品有一定的专业性;2. 演奏方法和姿势正确,具有一定的演奏技巧;3. 节奏、力度、速度及音色把握良好,具有良好的乐感;4. 能清晰流畅、完整地演奏一首作品,并具一定音乐表现力。三、考核方法:
考生按照以上四项考核项目及内容,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考核项目,可多选也可少选,选择考核项目的多少不影响总体得分,时间限定:5分钟以内。
评分标注:
由2名教师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考核要求对以上考核项目按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