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参加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并报考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
第三条 2022年春季,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实施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采取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模式。
第四条 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819,在陕招生代码:8118,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学制:三年。
第六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是陕西省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由陕西省公安厅主管,陕西省教育厅进行业务指导。
学院围绕陕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需要,立足为全省公安、司法系统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政治立场坚定,具备专业知识和实战能力,胜任基层公安、司法工作需要的高素质实战型、职业型人才。目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正在加快推进本科公安院校创建步伐,奋力谱写陕西公安教育追赶超越新篇章。
第七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八条 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号。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目前拥有浐灞、雁塔、秦都等三个校区。全院学生均在学院浐灞校区学习生活。
第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9—68756878
地址:西安市启源二路1号
邮政编码:710021
学院官网网址:www.sxjgxy.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zhaosheng.sxjgxy.edu.cn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教学、招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代表和校友代表担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对以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招生专业、区域和计划
第十三条 2022年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类为公安与司法类,招生专业3个,分别为: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安全保卫管理。
第十四条 2022年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在陕西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总规模之内,根据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科类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并经教育部备案后,及时、规范、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生资格、测试申请和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参加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完成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考统考)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三校生”单招)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 考生申请
(一)拟参加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于2022年3月4日9∶00至3月10日17∶00,根据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sneea.cn)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s://www.sneac.com),向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二)申请成功的考生还须于2022年3月4日10:00至3月13日17:00期间,登录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官网(网址:https://www.sxjgxy.edu.cn)进行综合评价测试报名。
第十八条 测试考核
已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的考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
(一)文化素质测试
拟参加我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考生不再参加学院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
拟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三校生”等其他考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笔试),考试内容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制定。
(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
参加我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所有考生,由学院依据分专业类职业适应性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标准,进行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测试。
1.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高中同等学历人员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测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
2.“三校生”参加职业技能测试,包括专业能力测试和技术技能测试。专业能力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的核心专业知识为基本依据,采取笔试考试;技术技能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技术技能为基本依据,采取面试考试。
第十九条 测试安排
(一)测试时间及科目
1.文化素质测试(笔试):
2022年3月19日(周六)9:00—10:00
2.职业技能测试1(专业能力测试、笔试):
2022年3月19日(周六)10:30—11:30
3.职业适应性测试(面试)、职业技能测试2(技术技能测试、面试):
2022年3月19日(周六)13:30—17:00
(二)测试地点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浐灞校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号)
考生需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校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2022年3月23日17∶00前,学院将第一次预录取考生信息报送省招办,并在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2022年3月29日至3月31日9:00—17:00,被学院第一次预录取的考生须于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浐灞校区进行报到注册。逾期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次预录取考生报到注册后,如果我院招生计划仍有缺额,2022年4月6日9∶00至4月10日17∶00,学院将在已上报成绩库的本校生源中进行递补预录取,并将预录取考生信息在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递补预录取的考生须未到其他任何高职教育院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我院递补预录取的考生须于2022年4月14日至4月15日9:00—17:00,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浐灞校区进行报到注册。逾期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十五条 参加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总分,由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两部分构成。
测试满分为240分。其中,文化素质测试120分;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120分(职业技能测试的专业能力测试60分、技术技能测试60分)。
(一)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1.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而成。折算标准为:科目成绩为A=19分,B=17分,C=14分,D=10分,无成绩=0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科(不含通用技术)成绩折算后相加的总成绩,为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2.“三校生”等其他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为参加学院组织测试的成绩。
(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
考生的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为参加我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的成绩。其中,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高中同等学历人员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为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三校生”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为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和技术技能测试成绩相加后的成绩。
考生高职综合评价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
第二十六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在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总规模内,根据考生高职综合评价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预录取名单。
若高职综合评价总成绩相同,依次比较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
高职综合评价总成绩低于100分或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参加我院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最低淘汰比例为1%。
第二十七条 考生录取专业原则上遵循考生志愿。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适应学院警务化管理要求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我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凡被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七章 收费及奖助学办法
第三十一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照陕西省发改委的规定执行,学费:6500元∕学年。依据住宿条件,住宿费在800—1200元/学年之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www.sneac.edu.cn/pzweb/flzs/flzssqyx.jsp?jbbh=1&yxdh=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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