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制度改革,探索形成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高职招生考试评价机制,促进我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稳步、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条 根据我校办学特色及专业培养需要,实施“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的招生模式,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郑州商学院
第四条 办学类型:民办高等院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4040
第七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巩义市紫荆路136号
第八条 颁发证书:
1、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郑州商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我校成立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凡属考试、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我校纪委全程参与监督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实施阳光招生,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十一条 已通过河南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不含参加中职生“对口升学”报名)的考生。
第五章 报名志愿与考试
第十二条 志愿填报
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统一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2021年4月7日9时至9日18时。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填报,填报时只能选择一所院校,考生可以在规定的填报志愿时间内进行不超过两次的志愿修改。考生志愿以网上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为准,填报时间截止后将无法更改。考生志愿填报请登录“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服务平台”(http://pzwb.heao.gov.cn)。
第十三条 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21年4月16日-18日(按照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要求另行通知)
2.考试地点:郑州商学院
3.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下,我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考试和阅卷,考试科目为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600分。其中文化素质测试为24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为360分。文化素质测试内容为语文、数学、外语(英语);职业适应性测试内容为考察学生的职业认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公室领导下,由我校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组织录取。考生入学注册学籍后,转学、转专业按照高校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待遇与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学生相同。
第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不参加高考体检的考生不予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文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的总和,根据招生计划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测试成绩、文化素质测试中语、数、外分项成绩进行依次排序。
第七章 录取公示
第十七条 我校根据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学生名单将在我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审批、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
第八章 资格复查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在报名和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学籍。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为落实阳光招生政策,保证单独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我校成立单独招生督察组,对单独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质询,保证考生的正当权益。对单独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其单独招生录取资格。对违纪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分。
第十章 其它事宜
第二十条 我校2021年普通类专科学费9500元/学年/生,艺术类专科学费9900元/学年/生,大数据与会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3000元/学年/生,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5000元/学年/生。学费标准以相关部门核准正式公布为准。住宿费为1500元/学年,公寓标准统一为六人间。
第二十一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建立了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教师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校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考点疫情防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郑州巩义市紫荆路136号
邮编:451200
咨询电话:0371-64561666
监督举报电话:0371-64561286
电子邮箱: cgxyzsb@163.com
网址:http://www.zb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郑州商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2021年郑州商学院高职单招招生专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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