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绩复核工作在省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高考评卷工作组和省高考评卷仲裁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高考成绩的准确性。
第五条 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为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扫描图像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有漏评、漏阅等;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方面。成绩复核不重新评阅试卷,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的宽严问题不在复查范围之内。考生不查看答卷。
第六条 需要复核成绩的考生须于7月27日下午17点前(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请查分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查分)持本人成绩复核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准考证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应届毕业生也可在当时报名参加高考的报名点办理)。复查申请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交,不可代办。
第七条 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于7月28日上午8时前,将申请复核成绩考生的信息通过“管理平台”报省教育考试院。省高考评卷工作组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于7月31日12:00前通过“湖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考生版)”的“成绩查询”功能反馈给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考生可通过系统打印“成绩复核通知单”(式样见附表2)。
第八条 考生对复核结果仍存有质疑的,8月3日下午17点前(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成绩复核通知单”、准考证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申请再次复核。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于8月4日上午8时前,将申请再次复核成绩的考生信息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九条 省高考评卷仲裁组组织再次复核后,做出最终认定结论。仲裁组认定结果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条 成绩复核费为每科次20元。如果复核后的考生成绩有变化,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并将已收的成绩复核费退回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成绩复核,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www.hneeb.cn/hnxxg/1/37/content_2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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