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录取办法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1.文化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试成绩相加为考生的总成绩,总成绩为学校录取依据,单独招生录取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照顾政策。
2.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参考人数及考试成绩的总体情况分类别(普通类、中职类)按成绩总分(文化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试成绩之和)划定录取控制线。
3.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在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中录取:依据成绩总分(文化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试成绩之和)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志愿;若专业未录满,则从填报该专业为第二志愿且未被录取的考生中,依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第二志愿仍未录满,则从勾选服从调配且未被录取的考生中,依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4.若录取过程中出现总成绩同分情况:普高类依据文化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文化考试成绩总分也相同,则依次比较文化考试中语文、数学、英语的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中职类依据综合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综合测试成绩总分也相同,则依次比较专业思想、专业技能的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5.在正式办理免试录取手续前,申请考生应正常参加报考院校的高职单招考试。具备免试资格并办理免试手续的考生可按第一志愿录取(学校将按初审合格人数预扣相关专业计划)。
6.经学校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7.拟录取考生若要放弃本次单独招生录取资格,考生本人应将放弃单招录取资格申请、准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交或传真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放弃录取资格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本次放弃录取手续的考生视为同意学校录取意见。
8.因考生放弃录取资格而产生的缺额,不再调剂录取。
9.拟录取名单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然后寄发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