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招生与普通招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招生对象不同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招生的招生对象只能是贫困地区考生。
普通招生的招生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2、报名条件不同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招生高考报名时具有国贫专项计划中当地省份所属困难县户口且连续满六年,且具有户口所在县高中三年学籍(在户口所在县实际就读,并在户口所在县参加高中毕业会考)。
普通招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即可报名,无其他额外限制。
3、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招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读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录取分数一般都会比正式批次录取的低。
第二、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在读大学期间免除所有学费,并与其他同学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第三、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录取的多数专业学生毕业后不需考试直接定向到贫困地区就业。
第四、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专业较好。国家并且优先给予报读专项计划学生省内院校500元,省外院校1000元新生入学的一次性路费资助。
第五、品学兼优的可以保送为博士生。
普通招生不能享受上述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招生的优惠政策。
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
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国家专项计划)是指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制定的一项专项计划。主要内容是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适量招生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引导和鼓励学生毕业后回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
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细则说明:
1.合理安排招生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211工程”高校为主的本科一批招生学校承担,招生规模为5万名。有关高校特别是中央部门高校要统筹好招生计划的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综合考虑有关省(区、市)贫困地区生源比例等因素,合理安排分省计划,并向农村考生数量多、升学压力大的省份倾斜。
2.严格报考条件。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832个贫困县(包括所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疆南疆三地州的22个团场),以及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河北、山西、安徽、河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等省区。考生具有本省(区、市)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的,均可报考本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国家专项计划。有关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报考条件及实施办法。
3.完善录取办法。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办法和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有关要求执行,对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有关省(区、市)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探索完善投档录取办法,增加考生选择机会。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不得擅自将未完成的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录取,应通过多次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应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