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考生体检有既往病史怎么办?
《指导意见》中规定: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高血压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不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录取时一般不受限制。虽然对某些疾病录取原则放宽,但作为考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这样有益于填报志愿,学校录取时也可避开不宜就读的专业。如果隐瞒病史,不符合《指导意见》中的录取规定,即使录取,入学复查也会被招生学校发现并取消入学资格。因此,考生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应把认真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既往病史是指以前患有较严重的疾病(主要是《指导意见》中所列的疾病,一过性疾病不在此列)或主要脏器(如:心脏、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目前恢复情况如何。填写方法举例如下:
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缺损0.3cm,曾在湖北省人民医院确诊,不需要手术(有医院诊断证明),现生长发育良好,体育成绩达标。②10岁时曾患肺结核,系统治疗一年半,现已痊愈。③主要脏器做过较大手术,应注明何时、何处、做过何种手术,目前状况如何。如:2000年在湖北省人民医院做房间隔缺损修补术,术后恢复良好,体育达标。
没有既往病史者,则在栏内填“无”。
“残疾考生”是指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残疾考生在既往病史栏内描述残疾部位,有残疾证的考生请注明残疾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