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以文化素质(文化综合考试)及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两项综合,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我校预录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2.录取成绩计算
(1)应往届高中毕业生:综合测评成绩(总分250分)=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11门课程平均分)+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为150分制,职业适应性测试为100分制。
(2)应往届中职毕业生:综合测评成绩(总分200分)=文化综合考试成绩(3门课程平均分) +职业技能成绩。职业技能成绩为100分制。
3.对在校期间获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教育厅牵头举办的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中职生可免试报读对口或相近专业。
4.考生须参加各市(州)招生办组织的体检,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残疾人联合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无传染性等疾病,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复查,凡发现不符合人学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取消人学资格。
5.特殊专业录取条件见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20年贵州省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
6.录取工作在省招生考试院的领导下,由学校组织预录取,预录取名单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公示,确定录取的考生在招生性质、培养模式、毕业证书发放等方面与普通高考录取的新生相同。
第十一条 经学校公示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