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
为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初中部)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维护广大适龄入学儿童权益,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生政策
1.坚持控制班额招生。各地要持续扩充城镇义务教育学位资源,加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已建成学校投入使用,持续化解大班额问题,2020年底前56人以上大班额基本消除,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要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2.科学划定片区范围。各地要通过比对分析辖区内在园幼儿、在校小学生、户籍及常住外来人口适龄儿童数等多种因素,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分片区适龄儿童就学需求测算。在此基础上本着就近入学原则,划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或范围。招生片区或范围涉及较大调整的,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3.坚决落实免试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初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划片入学或对口直升办法招生。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
4.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由审批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民办学校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在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可以在审批地以外招生,但不得跨市域招生。
5.坚决禁止民办学校掐尖招生。对于报名学生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要求家长提供其他任何信息。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坚决杜绝掐尖行为。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二、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6.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推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
7.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就读。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8.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教育部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办法,简化办理流程,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三、优化招生工作流程
9.简化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10.优化报名程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公开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鼓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安、房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联合,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招生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尽早实现一网通办。依据省教育云服务平台开发全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系统,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全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与中小学学籍系统信息共享。
11.提前公布招生方案。市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于2020年3月底前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并向社会公布。各市组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于2020年4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同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条件、咨询电话。2020年6月10日前,以市为单位汇总县(市、区)招生政策网址链接后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统一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公布。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12.强化入学责任落实。各地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形成学年度适龄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厅将继续依托中小学学籍系统,对各县(市、区)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监测和定期通报,确保秋季学期开学前,除经教育、残联、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联合评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儿童外,做到应入尽入。
13.严查非法办学行为。各地要继续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五、严禁违规行为
14.严格落实纪律要求。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分班考试或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15.加强违规查处。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未实行100%随机派位录取的,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