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违纪、舞弊考生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单独招生考试的管理,严肃考纪考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对违纪、舞弊考生作如下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一50%:
1、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生号的;
6、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资料或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的;
3、将公式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的;
4、接传答案的;
5、相互交换答题卡、答卷的;
6、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
7、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8、将自己姓名、考号涂改成他人的;
9、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10、把试卷或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11、在评卷中被认定为与邻座考生答卷雷同的;
12、有意在答卷中做其它标记的;
13、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1、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五)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