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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

责编:刘帆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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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职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9〕9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现开展专项排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

本次排查内容包括与高职院校合作的企业资质、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和校企合作项目监管四部分内容。

(一)项目企业资质。合作企业是否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具有良好社会信用,是否存在违法、失信、偷税漏税、重大经济纠纷、不良借贷等行为;合作企业主营业务是否与合作项目的专业领域相匹配;是否具备履行项目协议内容相应的场地、资金、制度、人员等方面条件和能力。

(二)项目协议内容。合作协议是否由校企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按程序规范签订;项目是否符合职业教育改革方向、具有实质性合作内容,是否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必要事项,无虚假或夸大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教育收费政策,另立名目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条款,以及其他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职业院校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项目实施情况。合作企业是否存在不履行协议或“缩水”执行;是否有“黑中介”“黑代理”参与;是否存在变相增加学校和学生负担的情况;是否存在管理不规范、违规收费、变相收费、虚假宣传等方面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未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权益的情况。

(四)项目监管情况。学校党组织是否存在对校企合作领导不力、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缺失的情况;学校是否存在未按规范程序、擅自与企业合作,对企业资质核查不到位的情况;二级院系或教师是否存在违规组织学生参加有关校企合作项目的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和实施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准确把握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违规违纪情况及有关环节。本次排查工作包括学校自查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抽查两个层面。学校建立由校级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校企合作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自查工作方案,形成校企合作项目专项排查自查报告。

(二)规范管理,立行立改。各学校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历年来制订并尚在执行的涉及校企合作的文件、制度,与企业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等进行清理和修订,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切实保障学生权益。对出现违规收费、管理不规范等损害学生利益的情况,应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方面和人员责任。明确校企合作项目管理部门,完善管理办法,校企合作项目设立应提交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凡在校企合作中出现严重损害学生、教师、学校、企业员工等合法权益,骗取或套取政府资金,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企业列入失信、违规企业“黑名单”,限制其参与职业教育有关工作。

三、其他

各学校务必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专项排查自查报告、项目专项排查汇总表、项目专项排查明细和校企合作制度函报我处,电子版发送至nmgryd@163.com。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丁香路5号,邮编010010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荣艳冬,0471-2856607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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