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役军人报考身份界定:符合我省高职扩招的退役军人有二类:一类是户籍在我省的退役军人;另一类是户籍在外省,但在我省工作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
其身份认定方式有三种:
一是户籍在四川省,进行了退役军人信息采集且审核通过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县(市、区)招考部门提供的报名人员花名册,直接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
集系统中进行数据比对确认身份,不需要本人再到现场进行身份认定;
二是户籍在四川省,但未进行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的,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退役证等能够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身份认定;
三是凡户籍在省外的,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退役证以及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到务工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身份审核认定,且还需要提供在我省工作 6 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证明。
(二)关于新型职业农民报考身份界定: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经过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人员。重点是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
新型职业农民参加网上报名后,农业农村部门将根据县(市、区)招考办提供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对户籍在本县(市、区)而身份有异议的新型职业农民,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新型
职业农民证书等材料到户籍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对所有户籍在外省,但在我省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劳动合同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证明)等材料到网上报名时选择的务工地县(市、 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其中,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等需要原件及复印件。证件遗失的,由原发证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三)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报考身份界定:
1.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四川省现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及就业统计指标中无“下岗失业人员”,只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 76 号)明确: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含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就转失人员。
2.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时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