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买卖合同的交付问题
1.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约定→协议补充→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买受人收到即为交付。
3.交付地点:约定→协议补充→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
(1)需要运输: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2)不需要运输:知道标的物在某地,某地;不知道,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4.孳息: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5.★所有权:
(1)【必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①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转移。 ②所有权保留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除另有约定,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6.【必背】一物多卖:《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普通动产 |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交付→付款先后→合同成立先后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特殊动产 |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特例:交付对抗登记及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