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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视为未变更。合同变更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2.债权转让:
(1)★生效:
债权让与生效 | 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 |
对债务人生效 | 无须债务人同意,通知到达对债务人生效 |
(2)结果:
①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②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不能转让的债权: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出版、赠与、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债务承担:需经债权人同意
5.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经他方当事人同意
(2)法定的概括移转: 合并、分立
①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义务。
②分立: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