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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

责编:刘建婷 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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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

1.确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等;连带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

(1)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约定不明,看宽限期满)之日起6个月;

【注意】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2)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注意】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3.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连带保证

债权人对保证人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保证人对债务人

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注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诉讼时效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中断,而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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