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保证责任
1.★主体变更:
(1)债权转让:无须同意,保证人继续承担,除非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或禁止转让。
(2)债务转让: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承担该部分保证责任。
2.内容变更:
同意 | 未同意 | |
数量、价款等内容变动★ | 按变更后的 | 减轻债务:按减轻后 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
履行期限变动 | 按变更后的 | 按原期限 |
3.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⑴恶意串通骗保。 ⑵债权人欺诈、胁迫。 ⑶债务人欺诈、胁迫、债权人知情。
4.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一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担保人追偿。连带保证则可以。
6.★共同担保(人保+物保):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看物保谁提供
(1)主债务人提供:先物后人
(2)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偿只能找债务人。
【必背】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7.一般保证下,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