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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保证合同的设立情况和保证人资格

责编:刘建婷 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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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保证合同的设立情况和保证人资格

1.★保证合同:

(1)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或盖章。

(2)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2.保证人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自身的保证人

(2)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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