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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格式条款

责编:刘建婷 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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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恶意串通、违法、损害和社会公众利益)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③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其无效。

事后签定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不加干涉。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缔约过失责任:(1)恶意磋商 (2)隐瞒事实 (3)损害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

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要大于、等于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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