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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质权
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事实没有转移】
(2)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质权消灭。
2.★权利质权: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交付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 |
基金份额、股权 | 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生效 |
其他股权 |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生效 |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有关主管部门登记生效 | |
应收账款质押【不好抵押】 | 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生效 包括销售债权、出租债权、服务债权、收费权、贷款或其他信用债权。 |
3.质权的效力
(1)孳息收取权: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另有约定除外。
(2)保管和返还义务:质权人负有保管义务,保管不善致使毁损、灭失,应赔偿。履行债务后,应当返还质物。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出质人可以要求提存或者提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