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计算中能否扣除向股东个人借款的利息费用?
【回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条件是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扣除金额不能超过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如果利息支出无法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如果全部使用自有资金而没有利息支出的情况下,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扣除。如果纳税人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情况,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前述两种办法。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在清算时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如果纳税人据实列支利息支出,应当提交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或发票。非利息性质的款项,如财务咨询费等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款项,不能作为利息支出扣除。逾期还款引起的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罚息等款项也不能作为利息支出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