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原则是税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税法的原则分为两个层次,包括四个基本原则和六个适用原则。四个基本原则是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和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这一原则的功能是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具体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
税收公平主义是指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则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则税负不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可以参考制定税法,但不是制定税法的依据。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是指征纳双方关系应以相互信赖和相互合作为主,而不是对抗。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因此在许多国家的税法中对此作了一定限制。
实质课税原则指纳税人的税负应根据其真实负担能力确定,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的公正性。
除了这四个基本原则,还有六个适用原则。企业纳税筹划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先行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纳税筹划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系统性原则要求将筹划活动置于财务管理的大系统下,并与企业的投资、筹资、营运及分配策略相结合。经济性原则要求在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中,同时考虑税收利益和相应的成本支出,选择净收益最大的方案。先行性原则是指筹划策略的实施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综上所述,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四个基本原则和六个适用原则。通过遵守这些原则,可以维护税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确保纳税人按照其实际负担能力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