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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口退税收汇有哪些时间要求?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在申报退税时,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到退税款项。具体要求如下:
1.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期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2. 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收到退税款项,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的,可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举证材料来证明实际收汇情况。
3. 若出口合同规定的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纳税人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根据以上规定,出口退税收汇涉及到的时间要求非常明确。纳税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收到退税款项,若未能按时收到款项但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实际收汇情况。同时,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收汇时间晚于退税申报期的截止日期,纳税人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前完成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