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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编:胡媛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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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是否需要将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如果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其中包括以下情形,则因产权发生变更从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福利的范围是相对宽泛的,公司很多费用都可以列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健身房、交通津贴、带薪假期、员工奖励等。

因此,企业在决定如何处理自己的福利支出时,应该始终保持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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