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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已确认收入的售出产品发生退货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一旦企业确认了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抵消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合理地计算其成本、费用,但是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并且应当有凭有据。如果企业没有合法的凭证证明这种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成本费用,那么企业在计算销售收入时不能将这些费用计入进去。
总之,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并保留好合法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