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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售阶段的佣金可否税前扣除?

责编:陈湘君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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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阶段支付的销售佣金,会计计入"销售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关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的限额进行扣除。对于其他企业来说,限额是其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的5%。企业需要与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但需要注意的是,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进行,且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如果企业已经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而不能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最后,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要如实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如果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其支付给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包括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的10%,可以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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