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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才取得上年度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企业在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然而,在汇算清缴期时,企业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对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支出,且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情况,企业可以做出专项申报并提供说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能超过5年。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期时需提供有效凭证。对于以前年度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可做出专项申报并按规定的期限进行追补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