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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过程中,有些纳税人对于自己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不同的看法。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应对呢?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产生异议,可以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者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的复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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