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原文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
为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8〕65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请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抓好落实。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区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中,报考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和参加高职评审的会计人员须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
三、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在当年度内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和其他形式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继续教育形式。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会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计划、组织开展会计继续教育工作。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一)学习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提供的会计专业网络课程;
(二)参加在自治区财政厅完成2023年度备案的各级面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
(三)参加经县级以上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批复备案的会计类专业会议;
(四)参加县级以上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学分登记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确保已通过“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网站(https://kjgl.xjcz.gov.cn/accNet/index/toHome.htm)完成个人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结转以后年度。
3月底前,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8〕65号)明确的有关条件,完成2023年度会计面授培训机构的备案、公示工作。年内,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企业、各组织团体要依托疆内外高校或面授培训机构等对本地区、本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分类别、分层次普遍组织一次不少于7天的岗位能力提升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早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绩效评价验收指标体系,对网络继续教育要进行年度评估验收,对面授教育要坚持做到举办一期评估验收一期,验收不合格要随时整改提高或停止合同协议(取消备案)。各地(州、市)财政局绩效评价验收指标体系、评估验收情况及年度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要及时报财政厅会计处。
原文链接:https://kjgl.xjcz.gov.cn/accNet/noticeC/toNoticeDetail.htm?noticeId=8a80813f88248eff01886c6bf94800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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