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等注意事项
广大考生:
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就要开始,以下事项请仔细阅读、一并收好。
一、准考证打印
1.初级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6日-5月23日;高级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6日-5月15日。请各位考生在5月14日前下载打印好准考证,提前知晓考试时间,谨防错过考试。
2.打印网址: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kzp.mof.gov.cn/)——“准考证打印”栏目。
3.打印准考证必须统一使用A4纸打印,无需剪裁,不分正反面,黑白或彩色均可。
4.所有考生的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由财政部全国编场系统在打印准考证前已随机分配确定,不再受理准考证上任何信息的修改申请。
5.请考生自行访问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登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模拟答题操作系统练习。考生不能自行携带计算器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考试系统所用计算器为windows系统自带计算器,请各考生提前熟悉并掌握计算器的使用方法技巧。
请考生认真阅读《考生防疫须知》、《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承诺书》、《考生须知》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内容。
二、考试时间
(一)初级资格考试于2021年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全国考试时间具体安排如下,我省考试时间在此范围内以各设区市考试管理机构的安排时间为准: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二)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1年5月15日(星期六),考试时间为8:30—12:00。
三、考生防疫须知
考生防疫要求
(一)“健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以下)的,可参加考试(允许二次体温测量)。
(二)“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但无“相关症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如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7天内至当地定点检测机构接受核酸检测,提供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报告,本人“健康码”为绿码,体温为37.3℃以下者,方可参加考试。
(三)考生为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考试。如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7天内至当地定点检测机构接受核酸检测(呈阴性),提供核酸检测呈阴性的报告及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本人“健康码”为绿码,体温为37.3℃以下者,方可参加考试。
(四)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考试中出现相关症状影响他人考试的,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防疫人员隔离安排。应受控转移至临时隔离室,视测查情况,采取“安排到特殊考场考试”或“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等处置措施。
(六)考生必须按考点工作人员、防疫人员的要求提供规定的核查材料,无法提供者,不得参加考试。
个人准备工作
(一)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考生须如实申报填写考前14天健康承诺书,并由本人手写正楷签字。考生在进入考点(场)时,根据当地考点的实际要求上交相关材料。
(二)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三)考生在考试当日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请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四)在考点入口请按工作人员指示有序排队入场,提前戴好口罩,做好“健康码”检查、测温准备。
(五)考生进入考点后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考点内不得随意走动。
(六)考生在考试期间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服从考点安排。
其他要求
(一)对于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状况的考生,一经发现或举报,一律不得参加考试或直接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诚信库,并追究考生相关法律责任。
(二)考生须按考点规定或监考人员的要求佩戴口罩。
(三)考生须服从考点现场防疫检测和考务管理。从规定通道,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内活动。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必须服从现场防疫人员安排,按规定服从受控转移至临时隔离室,视测查情况,采取“安排到特殊考场考试”或“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等处置措施。
(四)考生乘坐公共交通时应戴口罩,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及时洗手或使用免洗手消毒液。
(五)所有送考、陪考人员、车辆不能进入考点。
四、承诺书
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准考证打印网站下载打印《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承诺书》,需本人手写正楷签名并填报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考生在进入考点(场)时,按照考点的要求,上交相关材料。
附件:1.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承诺书(附件详情请见原文链接)
2.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生须知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原文链接:http://kjzj.czt.zj.gov.cn/AccountHome/ssoservice/getnewsbyid.html?newsid=590&pageUrl=news_det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