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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

责编:石丽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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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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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一)掌握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三)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四)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五)掌握汇兑、委托收款

(六)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七)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八)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九)熟悉预付卡

(十)熟悉结算纪律、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一)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的工具

(十二)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十三)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美、银行卡清算市场、银行卡收单

(十四)了解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

(十五)了解国内信用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第三节  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五)票据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二)背书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四)保证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五、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四)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六、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四)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六)票据交易

(七)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七、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八、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支票的出票

(三)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第四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银行卡做不同的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三、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四、银行卡清算市场

五、银行卡收单

(一)银行卡收单业务概念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三)银行卡POS收单业务交易及结算流程

(四)结算收费

第五节  网上支付

一、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虚拟银行柜台,使传统的银行服务不再通过物理的银行分支机构来实现,而是借助于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

按照不同的标准,网上银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二、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等支付服务。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三、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和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基本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预付卡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二、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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