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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2020年江苏初级会计考试时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责编:石丽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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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江苏考区)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会〔2020〕17号

各设区市及常熟市、昆山市、沭阳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全国会计考办《关于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5号)要求,对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江苏考区)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日期调整为2020年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9月11日作为应急预留批次保留。

具体安排如下:

image.png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在上述时间段内,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机位落实情况,统筹安排考试批次。

二、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一)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仍于2020年9月5日至7日举行,共3批次,各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如下:

image.png

(二)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不变,仍为2020年9月6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三、关于考务日程安排

(一)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江苏考区)考务日程安排:

1.准考证网上打印时间:2020年8月19日至8月28日。

2.2020年8月29日开始组织考试。

3.2020年9月30日前,考试成绩统计完毕,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江苏省财政厅”网站公布。

4.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各级财政部门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

(二)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不作调整,仍按《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江苏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20〕3号)规定执行。

四、关于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申请延期和转考

(一)下列考生,可以向报名所在地财政局申请延期至下年参加考试,并免收相应的报名考试费用。

1.孕妇或产妇。考生申请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孕妇)或婴儿出生证明(产妇,起始时间5月);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2.因疫情滞留境外。考生申请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境行程、单位证明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3.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由各地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并受理。

(二)因当年毕业离开学校所在地的考生,可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财政局申请转考,不再收取相关报名考试费用。考生申请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籍证或相关工作证明。

延期和转考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20年7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各地财政局可开设现场办理窗口,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点击“报名状态查询”,核实考生相关信息。对上述考生的申请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考试成绩一律作废,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纪违规处理。

各地财政局于2020年7月17日前将延期和转考申请汇总表上报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五、关于考试证件要求

考生进入考场需提供有效证件,其中:中国大陆居民凭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场;以军官证报名的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及准考证进场;港澳台地区居民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准考证进场。未提供上述证件或者证件信息不一致,禁止进入考试。

六、关于上报人脸识别身份验证设备数量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活动,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江苏考区)所有考点进口,将增设人脸识别身份验证设备,用于确认考生身份。各地财政部门应分别根据初级和中高级考试考场布置情况及考生流量,确定设备数量,并于2020年7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七、其他事项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统一要求无法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组织考试的地区,相关考试并入下一年度进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把调整后的考试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到考生。严格按照《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江苏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19〕50号)和《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江苏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20〕3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加强考试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确保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0/7/6/art_77592_9280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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