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经济诉讼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公民的,其任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一般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地域管辖的一种。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一般适用于种类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
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世界各国对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家庭、继承和不动产等案件方面。
四、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五、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分为:
1、短期诉讼时效
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以下的为短期诉讼时效。比如,依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但是按照2017年的《民法总则》,上述1年的诉讼时效都已经取消,统一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
对这些民事活动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原因在于。这些纠纷可以在短时间内发出,并及时予以处理,此外,我国很多单行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如各种货运规则规定的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180天。
2、长期诉讼时效
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长于3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