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及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另外,某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事实的一种。不依权利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和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三、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同法律事件不同之处在于它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包括作为(即积极的行为)和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
成立要件:(1)必须是外部表现出来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人们的心理活动;(2)必须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在暴力威胁下的行为都不能成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具有多样性。有单方的(如遗嘱)、双方的(如合同)、共同的(如建立社团),有有偿的(如购销)和无偿的(如赠与)等形式。
根据法律行为的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它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当事人一方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而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对方某种利益要求应该实施的行为。
当义务不履行时,就对不履行义务当事人带来法律责任。一定的社会就是依靠法的强制作用,把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用权利义务表现出来,并督促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