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计量标准和登记操作细则
为科学合理地确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及时有效地进行登记,根据《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1学时为1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第二条 参加《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省财政厅公布的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现场面授培训机构或认可的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且通过测试考核的,按培训时间折算相应学分;
(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且通过测试考核的,按培训时间折算相应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和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每次培训结束后,按培训时间折算相应学分;
(四)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且通过测试考核的,按培训时间折算相应学分;
(五)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内部控制等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按培训时间折算相应学分;
(六)通过财政部、省财政厅、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考试,折算为90学分;
(七)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按会议时间折算相应学分;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知识竞赛,折算为90学分;参加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知识竞赛,获得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未获得表彰的折算60学分;
(八)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九)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十)承担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十一)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十二)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十三)参加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按所属协会确认的学分进行认定;
(十四)作为评委参加本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评审工作的,每次折算为30学分;
(十五)作为授课老师参加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进行现场培训工作,每半天折算为20学分;
(十六)参加组织、人社等部门组织的人才培训,按培训时间折算相应学分;
(十七)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折算相应学分。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由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模块,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五条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前应向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办法等进行备案,经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学员培训情况报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财政厅公布的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并通过考试的,学分记录将自动登记到“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继续教育管理模块;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现场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现场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审核登记;
(三)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条中(二)至(七)以及(十四)形式的,由组织培训和评审的财政部门在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评审的,由省财政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条中(八)至(十三)以及(十五)和(十六)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继续教育管理模块,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或持相关证明材料至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信息或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登记;其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由省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集中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七条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继续教育管理模块查询本人的继续教育信息。
第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人员信息管理—信息修改中进行信息变更;从外省调入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在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人员信息管理一信息采集中按要求进行信息采集,上传近三年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资料,由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