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关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介绍如下。
一、仲裁的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 (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三、仲裁协议
协议形式:
必须为书面形式,口头达成的意思表示无效。
协议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对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达成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协议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
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协议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仲裁裁决
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厉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裁决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
应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