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各企业、驻青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会计管理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实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和继续教育等“零跑腿”服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9]14 号)统一部署,现将我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青岛市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 含初级、 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指从事下列具体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4月30日至6月30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个人信息有变化的,应根据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
市财政局将对连续 3 年个人信息(包括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理。
三、信息采集程序
信息采集采用会计人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和
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方式。
(一)会计人员信息填报:会计人员登陆青岛市财政局网站(http://qdcz.qingdao.gov.cn/),点击“会计管理”专题页面中“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入口,根据说明和提示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二)财政部门信息审核: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人员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管理端,根据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三)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信息的管理遵循属地化原则。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没有工作单位或尚未参加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证人员自主决定在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采集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宣传布置。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是对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的推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部门、单位及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布置,统筹安排,广泛发动宣传,让广大会计人员充分了解信息采集的重要性,确保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二)结果运用。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通过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和分析会计队伍现状,制定有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为会计人员服务的水平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三)信用依据。会计人员要如实填报上传个人资料,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将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作为评价会计人员履职能力和遵循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重要依据。
附件:青岛市各区(市)财政部门信息采集审核点联系电话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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