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齐河县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了解,齐河县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时间为4月20日至6月30日,有关齐河县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通知内容如下:
全县会计人员: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9〕14号)要求,现就我县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齐河县境内会计人员,具体包括: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指在本县境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包括: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4月20日至6月30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应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省财政厅将对连续3年个人信息(包括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理。
三、采集方式和流程
信息采集采用会计人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方式。
(一)会计人员登陆山东省财政厅网站(http://czt.shandong.gov.cn/),点击右下角“山东会计管理”专题页面,“进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根据说明和提示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二)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人员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管理端,根据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三)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化原则,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没有工作单位或尚未参加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证人员自主决定在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采集信息。
四、注意事项
(一)信息采集的重要性。信息采集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旨在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提供信息检索和核查,实现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和继续教育等“零跑腿”服务。
(二)注意查看审核结果。采集人员应在系统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查看审核结果。没有通过的,应及时根据不通过原因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直至审核通过。
(三)没有进行信息采集或审核不通过人员,以下操作后期都将无法进行:查询、变更、继续教育导入;省财政厅会对连续 3 年个人信息(包括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理。
(四)只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且没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暂不采集。
(五)采集所需上传的证明资料,必须为扫描件或照片,上传复印件不予审核通过。
咨询电话:0534-5322041
来源:齐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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