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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初级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通知

责编:刘建婷 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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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财会〔2019〕11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已于近期完成升级改造,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对信息采集项目和流程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全省信息采集工作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采集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范围调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要求,军队单位人员不在我省采集范围。

二、 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省财政厅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哈市区的中直、省直单位人员,及在哈市区的部属、省属院校在校学生信息采集工作。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三、采集方式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人员应通过黑龙江省会计网(http://www.ljkjw.gov.cn)“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注册或登录账号,按照操作指南填写或变更信息,上传相应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即采集完成,会计人员可在黑龙江省会计网“会计人员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到个人信息。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或学生证明、学历学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会计人员省内调转按照变更信息方式办理,需变更所属地及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应上传调转证明材料。因全国会计人员跨省调转平台尚未开通,省外调转暂时无法办理,开通时间可关注黑龙江省会计网通知。

四、 采集时间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个月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开始从事会计工作一个月内办理初次采集。已采集人员应在信息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办理变更信息。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通知》要求,所有采集人员均须阅读并同意采集页面关于本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函,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系统升级前已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登录个人采集页面核对信息,补充阅读并同意承诺函。所属地不符合本文件采集原则的,应及时办理调转。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垦、森工改革要求,系统将为原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管理的会计人员自动批量变更所属地,调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

(二)我省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将同步至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库,配合实现全国管理系统数据实时更新。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2019年4月30日后,我省系统将对未阅读并同意承诺函,或不符合系统升级后信息要求的人员账号予以冻结。冻结状态人员无法在黑龙江省会计网“会计人员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到个人信息,不能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等事项,但可以登陆个人采集页面变更信息或调转,提交审核通过后解除冻结状态。

对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仍未解除冻结状态的人员,有以往年度会计继续教育记录的,暂时维持冻结状态;无会计继续教育记录的,视同未从事会计工作或不属于我省采集范围,账号和相关数据作删除处理。

(三)本次系统升级增加了会计人员守信和失信信息采集模块,并将据此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为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管理部门实施激励和惩戒措施提供依据。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采集的重要性,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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