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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2017、201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责编:刘建婷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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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营口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及辽宁省财政厅有关精神,为指导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有序完成2017、2018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实现继续教育新老规定过度期间的有机衔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17、2018年度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

营口市境内的行政机关、事业、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 、继续教育形式

学员无需到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确认登记(盖章),学员可通过营口市财政局网站继续教育悬浮窗点击查询是否完成学习。

三、 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符合继续教育其他形式的请于2018年12月3日至12月28日(周六、周日休息)到营口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确认登记(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已自动确认),请携带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四、继续教育收费标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的标准为每人24元/年。(需要发票的学员可以在线申请)

五、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学习时间从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六、继续教育咨询电话

营口市财政局会计科:0417-2838764

七、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收继续教育的义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规定的学分。

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完成2017、2018年度营口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营口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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