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办会〔2018〕5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省人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8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陕西省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由省人社厅确定,共计3个,分别为《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文明发展》。公需课学习分为面授和网络两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人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参加面授学习,面授学习任意选择两个科目即可;也可登录省人社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参加网络学习,网络学习须全部学完三个科目。
专业科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确定,详见《陕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及学分对照表》(以下简称《科目表》,见附件)。2018年度专业科目学习形式按原规定执行。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18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科目表》中自行选择学习科目,所选科目学分合计不少于60学分。
如完成省人社厅规定的共需科目学习,视同取得30学分。
(三)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一)补学2017以前年度(含2017年)继续教育的,应在《科目表》选择补学年度之前(含)发布的学习科目(如补学2016年度继续教育,应选择2016年以前发布的科目),科目学分按照原学分标准计算,即年度总学分不少于24学分。已经完成学分登记的科目,不再重复计算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认定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始继续教育前,应先登陆“陕西会计”网完成信息采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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