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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会计人员网上服务大厅停止服务

初级会计职称 刘建婷 浏览 840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7〕1826号),《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从2017年12月4日开始停止运行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相关的办事及服务功能,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的办事及服务功能链接到《内蒙古会计网》【网上办事】栏目继续运行并提供服务。

  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停止服务告知

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7〕1826号),《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从2017年12月4日开始停止运行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相关的办事及服务功能,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的办事及服务功能链接到《内蒙古会计网》【网上办事】栏目继续运行并提供服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后,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停止,延续进行。

会计人员管理相关的政策,请等待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后续的衔接政策出台。

特此告知。

内蒙古会计网编辑部

2017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刘建婷

📅 本文最后更新于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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