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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P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责编:肖颖慧 2022-04-03

CISP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1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

第一条为规范CISP资质认定考试工作,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应考人员将身份证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右上角。

第三条应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入场,在每期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的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可以交卷退出考场。

第四条应考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具有上网功能的平板电脑、各类通讯工具或智能穿戴设备等进入考场座位。

第五条开考之前,应考人员应在答题卡和答题卷指定的位置用正楷正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凡因错填或错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损坏答题卡造成评卷期间不能登统成绩或出现差错的,责任由应考人员自负。

第六条应考人员在考试中,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看他人试卷或相互对答题内容,不得夹带换卷,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

第七条考试结束时间到,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当众清点回收。待监考人员宣布退场时,应考人员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将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2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为了确保考试的质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举办考试,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所指的违纪、作弊行为人包括应考人员和考试监考工作人员,及与违纪、作弊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对违纪、作弊行为人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

第三条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依照本规则对违纪、作弊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违纪、严重违纪及作弊: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违纪:

1.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具有上网功能的平板电脑、各种通讯工具或智能穿戴设备等夹带至考场座位;

2.考试开始30分钟内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

二、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严重违纪:

1.有第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经监考人员3次明确警告后仍不改正;

2.考试开始后,手机、平板电脑或智能穿戴设备出现在考生身边;

3.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填写(填涂)。

三、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作弊:

1.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其他资料;

2.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

3.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

4.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

5.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6.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四、在考试试卷评阅期间由评阅人员发现的异常答卷,经希赛网鉴定为互相抄袭的,按作弊处理。

第五条处理办法及程序:

凡应考人员或监考人员出现上述所列行为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其提出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1.凡应考人员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停止当事人继续参加考试,并取消当事人的考试资格及成绩;

2.凡应考人员出现作弊行为,应停止当事人继续参加考试,并取消当事人的考试资格及成绩,且自培训之日起半年内不能参加考试。

3.监考人员应在其答题卷得分栏和答题卡页首空白处签注"严重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在《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考试监考及评卷记录》中记录当事人的严重违纪、作弊情况。

4.当试卷评阅期间评阅人员确认答卷异常时,应当填写《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考试监考及评卷记录》,按试卷评阅工作规程核实。经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委派的希赛网鉴定为互相抄袭的,提交有关证据,并按本规则以予处罚。

5.凡应考人员出现作弊行为,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作弊情况向其所在工作单位通报。

第六条应考人员违纪、作弊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加重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销毁、藏匿作弊证据或伪造虚假证据;

2.包庇、串通作弊人员;

3.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作弊或串通作弊;

4.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资料;

5.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6.干扰、妨碍考试组织机构调查核实。

第七条应考人员对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罚有异议的,可向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收到应考人复审申请后,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应对严重违纪、作弊事实进一步予以核实,将复核结果通知至应考人员。

第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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