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军人退役(含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成人高校专升本学历教育。(3.按照教育部《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文附件2)的要求,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成人高校专升本学历教育。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5)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94年12月31日前出生);
(6)贫困区县(自治县)的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香港、澳门、台湾籍考生;
(8)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2)散居非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最多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一项照顾政策,不得累加。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须于报名确认时,交验相应的照顾证明材料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公示合格后方可享受照顾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