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院院发﹝2016﹞12号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院发[2013]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继续教育部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
(一)经全国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并在我院注册获得学籍,完成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毕业证书的本科毕业生。
(二)参加我院主考和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学习,完成相关专业的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经省教育考试院审定,取得我院毕业证书的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每年6月,学院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一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通过的时间定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时间。
第五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校规,品行良好。
(二)获得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在籍学习期间没有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经答辩成绩合格。
(五)外语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PETS-3考试成绩合格;
3、参加CET-4考试成绩达到390分以上。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缓授条件:
本科毕业生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二年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予受理。
(一)因外语水平考试未通过,可在获得毕业证书之后两年内重新报考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因不可抗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审定。
(二)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所属专业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评审工作。
(三)继续教育部负责承办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的汇总、颁发学位证书、信息上网电子注册、材料归档等各项具体工作。
(四)各函授站、助学点负责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进行基本情况摸底、接受申报及个人申报材料的汇总、初审、呈报及电子注册信息的采集、填报、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和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个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4月30日,符合申请授予条件而逾期未申报者,按自动放弃学位授予处理。
(二)符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站点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缓授者还须提交个人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函授站、助学点须对本站点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个人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初审,汇总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于每年5月15日前提交学院继续教育部。
(四)继续教育部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提交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评审合格名单及相关材料呈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审批。
(五)凡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批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学院颁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凡在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中存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是对未获学士学位证书者取消申请授予资格;二是对已获学士学位证书者,经学院行文和网络公告,撤销其已获学士学位,并注销颁发的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后不予补发。经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向学院申请出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院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