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不断提高生源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成人招生工作是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中心工作,我校应做好成人招生的各项工作,实现学校发展规划确定的奋斗目标。
二、招生计划
每年的年度招生计划数是由国家教育部根据本年度院校专业报名人数的85%下达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根据下达的计划进行招生专业的编制。
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包括招生人数、招生专业、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学制等内容。
三、招生宣传
(一)招生宣传工作的组织
1.招生宣传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年4月中旬,继续教育学院将《招生简章》公布在学校网站上,同时发放给各招生单位。
2.各招生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招生简章,不得做出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超出《招生简章》范围的承诺。否则,该招生单位将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学校也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双方的合作关系。
(二)招生工作人员的职责
1.在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安排下开展招生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真实地介绍学校招生各专业特色、教学方式、毕业证颁发等相关情况,扩大学校影响,鼓励考生报考我校。
2.与所在省及各市、县(区)招生办公室建立密切联系,同时为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四、函授站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函授站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考条件
报考我校的考生皆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报名和考试,并经我校录取,缴费后方能取得学籍。成人招生考试报名有关事项以当年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为准。
六、录取工作
(一)录取工作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招生录取工作。
2.招生录取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
(二)录取工作纪律要求
1.对所有考生一视同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2.考生专业志愿符合该专业录取要求时,不得随意调整考生的志愿。
3.学校按时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
七、新生报到
新生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入学、缴纳学费并进行学籍注册。
八、附则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