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授予对象
第二条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大专(或高中)起点的函授、夜大、脱产本科班毕业生。
第三章授予条件
第三条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完成教育教学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要求的各类学分,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下列条件,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一)取得毕业证书。
(二)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课程累计不得超过三门,大专起点达本科补考课程累计三年制不得超过二门、二年制不得超过一门。
(三)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学校组织的一门基础课、二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四)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统一使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证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时,注明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条本暂行规定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http://adult.nit.edu.cn/info/1993/32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