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2021年成人高考录取原则及录取照顾政策:
(一)实行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工作于11月下旬开始,12月下旬结束;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进行补录和改录。录取工作进度通过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西藏微青年”微信公众号、西藏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信息查询系统、西藏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办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各招生学校要加强校内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分科类划定各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如上线考生不足可适当降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四)录取时,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院校顺序投档,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招生类型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六)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自治区招生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申请进入专升本的,应具备报考专升本资格)。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自治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自治区招生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申请进入专升本的,应具备报考专升本资格)。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自治区招生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申请免试就读区内的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应具备报考专升本资格)。
4.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凭身份证、退役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军官复员证书)及符合相应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自治区招生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申请免试就读区内的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应具备报考专升本资格)。
5.运动健将和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自治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由自治区招生办在考生成绩的基础上增加50分(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由自治区招生办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不含行业性的单项奖及某一项工作奖或称号);
(2)获得自治区级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僜人考生(夏尔巴人、僜人考生报名时民族选择“其他”);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即1996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者,出生年月以考生本人身份证为准。
7.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自治区招生办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在网上报名时上传相应的资料信息(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上传省级部门出具的《自主就业证》),各地(市)招生办须认真审核,打印符合照顾条件考生所提交的资料信息并加盖公章留存备查。符合以上两项及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符合照顾条件的信息,经自治区招生办审核后,由各地(市)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七)委托培养学生的单位,可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向招生学校提出调整生源分配的建议,但不参与录取工作。
(八)所有院校均实行网上远程录取。招生院校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社会教育机构或个人在藏代录。凡不能参加我区网上远程录取的院校,只允许委托本校在藏函授站或自治区招生办代录。凡委托代录的院校,须提前将书面委托函发至自治区招生办。
(九)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自治区招生办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招生院校不得擅自招收未经自治区招生办审批录取的考生(或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一经查实取消该院校在藏招生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一)招生院校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社会教育机构或个人在藏设立违规教学点(班)。函授院校若需在藏开设函授站,须经自治区教育厅相关部门审批;区外脱产院校一律不得在藏设立教学点(班),且不得委托其他单位、社会教育机构或个人代授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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