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招生院校负责具体实施。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录取。
(二)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专业,同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录取原则,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招生院校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是根据考生统考科目的成绩和本市成人高校招生计划按科类划定。
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院校录取时作为参考。
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四)录取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院校顺序投档,对于有专业科目加试的院校,根据专业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院校顺序投档。招生院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招生院校的加试专业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招生院校自定录取标准的,应以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的录取方案为准。
(五)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和高起本的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六)考生填报的志愿录取结束后,若招生院校还有计划余额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可通过“上海招考热线”进行网上补填志愿。
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不一定全部被录取。
(七)依据“能力考试”成绩录取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不得低于同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依据能力考试成绩录取的考生在高起专补填志愿录取结束后进行。